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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法的影響

1969《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條約法公約》)率先在國際強制法問題上邁出了重大壹步。這是世界上第壹個對國際強制法作出規定的國際法律文件。《公約》第53條對國際強制法作了如下規定:“條約締結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即強制性規範)相同。——作者)沖突者無效。就《公約》的適用而言,壹般國際法的強制性法律是指國家作為壹個整體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法律,這種法律是不可減損的,只能由將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壹般國際法的法律來改變。”〔①〕

《條約法公約》第53條適用於條約因與現有國際強制法規範沖突而無效的情況,而《公約》第64條適用於條約締結後因與新產生的國際強制法規範沖突而終止的情況。第64條規定:"當壹般國際法出現新的強制性規則時,任何與該規則相沖突的現有條約無效並終止"。〔②〕

上述兩個條款是《條約法公約》關於國際強制法的主要條款,將對當代國際法的不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在相對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國際強制法規範的作用是保護整個國際社會及其行為規則免受個別協議或行為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條約法公約》是《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和戰後各種多邊國際公約所倡導的精神和傳統的延續和組成部分。在《條約法公約》中對國際強制法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國際法的新發展,表明世界各國已逐漸認識到彼此擁有壹些相似的權利和社會目標這壹不可回避的現實。同時也表明,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動正趨於制度化、法律化,任何國際法主體都不能為了壹己私利,任意踐踏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換句話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奠定了所謂國際法的基礎,其影響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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