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受勞動法保護。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2.同時,教師的權利也受到《教師法》的保護,妳說的加班問題可以按照《勞動法》的以下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教師有權在國家法定假日休假。根據《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4.對於學校的違法行為,在收集和持有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協商談判。如果學校不妥協,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加班費,經濟補償,執行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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