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署是自願的。不喜歡就無理拒絕。
不簽合同,單位和妳就只是事實勞動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妳不方便享受合同權利,需要單位承擔壹些法律上的不利責任。
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妳簽訂合同,而妳不願意簽訂的,可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如果簽了合同提前壹個月辭職,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有沒有風險?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所以只要妳依法辭職,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合同會依法解除。
所以,從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我建議妳還是簽勞動合同為好。
希望對妳有幫助。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