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綜合協調部門。主要有辦公室(處)、發展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財務、人事等。
(2)政法社保部門。主要是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
(三)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部門。主要是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體育等等。
(4)專業管理部門。主要有交通、農林、水利、海洋與漁業、土管、貿易、城建、城管等等。
(五)監督檢查部門。主要包括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環保、價格、統計、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