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形式:
1,登記離婚(俗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應向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委會的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明,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家庭財產、教育、醫療費用與子女的分擔等問題達成了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離婚的決定,並予以收繳。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教育、醫療費用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壹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壹是調解離婚,即離婚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二、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夫妻共有財產、撫養子女等,作出離婚判決。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