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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幾條是提審取保候審?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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