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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和依據

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和依據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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