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共有七條規定,分別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中規定。主要內容包括: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和條件;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條件和保證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和存儲以及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時的退還。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不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暫予釋放。由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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