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銷期間,包銷人享有按包銷合同銷售商品房的權利,以及取得包銷基價與售價差價的權利。在包銷期間,開發商將壹定數量的商品房預售權或銷售權轉讓給包銷商專用,並采取設定包銷價格,同時將銷售價格與包銷價格之間的差價風險轉移給包銷商,開發商則失去自行銷售房屋的權利。
(3)承銷商的承銷行為具有壹定的風險。包銷期滿,出賣人未售出全部包銷的商品房,應按合同約定接收剩余的商品房,並付清全部包銷款。對於剩余的這部分商品房,承銷商與開發商的關系由原來的承銷關系轉變為實際的房屋買賣關系。
(4)開發商與包銷商簽訂的包銷合同是有期限的,稱為包銷期。包銷商必須在包銷期內出售房屋,否則要承擔壹定的包銷風險。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