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
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申請取保候審:
1在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
在作出逮捕決定前,向檢察院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情況嚴格來說不是取保候審,但結果相當於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逮捕後,法院判決生效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請求重新審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就改為取保候審。這種情況不是取保候審,我們稱之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如果采納了辯護意見,結果就是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