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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齒輕微損傷的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性:

根據牙齒輕傷鑒定標準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壹)口腔損傷影響顏面、發音或進食;(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第二條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但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法律客觀性:

5.7.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的七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壹的,為工傷7級。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10顆牙齒已脫落;5.8.2八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定為8級。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8顆及以上牙齒脫落;5.10.2十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壹的,為工傷十級。31)除智齒外,65438顆以上門牙脫落或2顆以上其他牙齒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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