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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

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取保候審人員移交公安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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