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取保候審新政策

取保候審新政策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的壹種強制方法。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手段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不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後,移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後,由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 上一篇:教育部如何回應盲人高考第壹人李金生之子患眼疾無學可上?
  • 下一篇:消防法是否規定公司必須找專業消防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