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取保候審執行回執是取保候審程序中的法律文書。簡單來說,辦案機關要把取保候審的情況告訴當地派出所,當地派出所會監督。回執用於證明辦案機關履行了告知執行機關(派出所)的證明。2.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在24小時內以《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執行地為當地,但辦案部門與執行派出所不是同壹部門的,辦案部門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執行派出所,並附回執。執行地在異地的,辦案部門應當以掛號信方式寄送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並附卷郵寄掛號信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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