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4.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在押人員;
5.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間內不能再辦結,而需要查證審理的案件,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因鑒定時間長、辦案期限屆滿無法總結的案件,從期限屆滿之日起,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
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
1,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