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四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
(壹)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許可證進行經營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十四條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