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時,應當對被羈押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扣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時,其錢財、手機等。會被有關單位扣留。在看守所,手機必須上交。除了生活用品,還需要申請壹個電話。
拘留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綜上所述,拘留期間不允許使用手機。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間有權會見,並可與他人通信,不受檢查或扣押。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
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拘留、審查拘留、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之間的通信、電話交談和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同意。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2小時內給予答復。
第五十壹條
如果被拘留者需要打電話,他應向警察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使用看守所內的固定電話撥打電話,電話費原則上由本人承擔。在押人員打電話應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規定,壹般不超過三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