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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的壹系列法律問題

轉貼壹個案例,希望對妳有幫助。

繼子不履行贍養義務,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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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劉女士去世後,作為繼子的陳先生將劉女士的親生女兒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繼母名下的房產。記者昨日獲悉,豐臺法院認定陳先生未盡到對劉女士的撫養義務,駁回其上訴。

陳先生訴稱,他15歲時,父親與劉女士結婚,他隨後與父親及繼母同住,直至1974搬出。此後,繼母的女兒遊女士搬來與父母同住。1990年父親去世,三年後單位進行房改,後媽買了單位房子,在1999辦理了產權證。2006年7月,她的繼母去世,留下了爭議中的房子。陳先生認為該房屋是其繼母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享有繼承權,請求與遊女士共同繼承該房屋。

遊女士辯稱,母親生前立了口頭遺囑,說是繼承房子。陳先生獨立生活後,不贍養劉女士,雙方未形成有贍養的繼母-兒子關系,不同意陳先生的訴求。

法院聽證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年輕時曾與劉女士共同生活壹段時間,劉女士及其丈夫* * *均盡到對陳先生的撫養責任。但劉女士進入晚年後,陳先生對劉女士的生活沒有照顧好,未盡到贍養義務。因此,他的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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