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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和法律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規定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類型。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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