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憲法,權力制約原則的要求可以概括為:1,職權法定;2、有權必有責;3、使用權受到監督;4、違法必究。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分權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它的歷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這導致了不依賴於土地、國家和教會,而主要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私人自治領域的出現。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兩種身份:私人意義上的“公民”和公共意義上的“國家公民”。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控制,就必須尋求壹種制約公共權力的機制。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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