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法律許可和保障,並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權力是指特定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社會或他人的強制力和支配力。
權益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權益。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2.“權力”在於其主體的特殊性,是特定組織所擁有的強制性力量,壹般與國家公權力掛鉤。
“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也是壹種可以要求對方“必須做”或“不能做”的力量,但相對來說更具有個人性,不需要特定的身份。
權益是指權利所指向和保護的利益。比如,人有保護自己生命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的權利,那麽這種權利所指向的利益就是人的生命財產權益。
3.權利是旨在滿足個人需求的個人權利。
權力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崗位上為維護公眾利益而享有的權利。
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權益。
1)不同的主人。
權利的擁有者是公民個人,權力是國家的特殊機關,是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權益包括前兩者。
2)內容不同。
權利強調個人利益,權力強調強制或管理,權利和利益都存在。
3)指向對象不同。
權利的客體是平等的,但權力是不平等的,權利和利益都存在。
4)法律要求不同。
權利可以放棄,權力是義務,但不能放棄,權利利益的權利部分可以放棄,權力部分不能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