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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標準和義務標準分別是什麽?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中,公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權利本位”泛指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特征。

權利標準的特征:

1,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權利主體;

2.在權利義務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

3.行使權利時,權利主體只受法律限制;

4.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權利,即推定公民有權作為或不作為。

債本是法律的中心概念,債本立法是禁止性和強制性的,沒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分。目的是為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義務,以維護身份秩序。

義務本位論,又稱義務本位論,是關於權利義務關系的三種觀點之壹,另外兩種是權利本位論和權利本位論。其主張是強調義務的重要性,在實踐中義務更重要,社會控制的目的主要通過強制性規範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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