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頂罪構成包庇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了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故意欺騙司法機關而不是罪犯,構成窩藏罪。這裏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窩藏或者包庇的犯罪分子的接觸情況、行為人與犯罪分子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來認定。需要註意的是,容留罪的認定是以被容留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被庇護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因缺乏刑事責任能力而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庇護罪的認定。但* * *在犯罪分子之間搞包庇的,不得以包庇定罪處罰。
窩藏罪與窩藏罪的區別如下:
1,客觀表現不同。
窩藏罪主要表現為為逃避制裁,主動為犯罪分子提供隱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藏匿的行為;
包庇犯罪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向司法機關虛假證明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行為;
2.定義不同。
窩藏罪是指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物,而且幫助其逃跑的行為;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而向他人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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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窩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