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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帶薪休假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停薪留職的法律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由原企業作為工資儲備。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屬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由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後,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研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予以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從原單位帶走工具和設備,尤其是精密儀器。壹經發現,原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被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幫助安排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子女上學等生活,不得歧視。

6.因履行無薪休假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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