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數字化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不是以前的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普通電子發票。全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子發票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子發票,與現有普通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取得印有辦公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子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帶有“普通發票”(農業生產者)字樣的農產品免稅全電子發票的,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全電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動態二維碼、發票號、開票日期、買方信息、賣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總價、稅(大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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