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壹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的反恐怖工作。
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壹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的反恐怖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