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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承包商的工作場所名稱是什麽?

建築承包商的專業名稱是工程承包商。

包工頭會接手工作,招人做作業。他自己帶頭,是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特殊“產物”。當城市發展需要大量農民工,農村剩余勞動力迫切需要進城找工作時,包工頭作為壹種滿足供需雙方需求的職業介紹應運而生。

擴展數據:

承包商的法律地位:

我國《建築法》從未給予承包人明確的法律地位。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直接受雇於建築施工企業,與之發生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建築企業很少與農民工發生直接關系。大多數情況下,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然後包工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大多數情況下是口頭協議)。

由於建築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除工程承包、轉包等被禁止的行為外,人民法院應將此類案件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因為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的關系是勞動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或轉包關系,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移給承包商。包工頭雖然有壹定的管理責任,但也僅限於對農民工的日常管理。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都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這些法律責任不能轉嫁給承包商。

我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明確為施工企業的法律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法律責任轉移給第三方。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也可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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