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錄音證據時,應當出示錄音筆、手機等錄音的原始載體。有些人把錄制的內容以錄音文件的形式引向電腦存檔,只有刻錄的光盤呈堂,不再是原始證據。沒有原始證據,這將是致命的。
2.錄音應該是完整的。如果把錄音剪掉,剩下的只是對妳有利的幹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采信的。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能證明所有的法律關系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多的是證明案件的壹些事實和壹些細節,所以最好將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壹起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