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定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