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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獨立是什麽意思?

所謂獨立人格,是指人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它要求人們不依賴任何外在的精神權威或任何現實的政治力量,在追求真理中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在政治參與中具有獨立的精神。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人格權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壹)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人格權,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人格權。其取得不需要民事主體的積極作為,而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人格權作為壹種固有的權利,始終伴隨著民事主體。當然,人格權本質上還是壹種法定權利,保護人格利益的範圍和方式實際上是權利人因為法律的肯定而享有的。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有的民事權利。壹方面,人格權是維系民事主體資格的前提,人格權的缺失會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壹方面,從其權利構成要素來看,任何人格權都必須依賴特定的民事主體才能彰顯其價值和人格。在具體的法律效力上,人格權的特定性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上。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作為人格權的客體,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有形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抽象還是具體,很大程度上都體現在精神範疇;它們是行為和精神活動的自由完整的利益,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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