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身體健康,沒有其他問題,所以選擇使用卵母細胞冷凍來延長生育時間,因為當女性年齡足夠大時,卵子質量可能會下降,甚至沒有辦法再次繁殖。但是,如果使用冷凍卵子的技術,就不壹樣了。醫療性質是可以允許的,因為畢竟是醫療手段。但是當事人身體沒有任何問題不符合使用的相關規定,自然被醫院拒絕。
當事人是否享有這壹權利?其實這涉及到壹個法律倫理和個人權利的問題。法律規定沒有更高壹級的法律,也就是說沒有上位法的許可,這些法律法規只是發揮作用,所以醫院不能這樣,規定就是那樣。至於婦女在上位法中享有的壹些權利和自由,都是籠統的,沒有直接針對這壹點。這不能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上位法的效果就是排斥下位法,結果自然是敗訴。
當時我還是會選擇繼續上訴,因為這件事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註,甚至相關大學組織的專業法律學者論壇也討論過這件事,但也只是公平合理。當事人認為這是女性應該享有的權利,這不僅僅是她們自己的事情。這關系到整個女性群體應該享有的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據說會選擇進壹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