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評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得分為+3分。2.住所每次在其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滿1年的,為+1分,每次在其合法租住的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滿1年的。+0.5分3。教育學院(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37分學歷(學位)。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加。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交驗遷移證,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辦理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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