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鬥毆造成對方輕傷以上的,除賠償他人醫療費等損失外,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是輕傷以下,需要賠償他人醫藥費等損失,不負刑事責任,但很可能會被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壹般為3至5天;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群毆打人賠償如下:
1.打人者除承擔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壹般還應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種經濟損失。
2.壹般雙方可以協商賠償。如果不能就賠償達成諒解協議,他們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各種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故意傷害罪;因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