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案例:
壹拾荒者長期追逐騷擾壹女子,當街強迫他人做其媳婦,涉嫌尋釁滋事,擾亂他人正常生活。他被行政拘留10天。
4月29日,十堰某工廠女工王欣(化名)在東嶽公安分局中心派出所報警。壹名撿破爛的男子從2014年底開始壹直跟蹤她,4月28日9時許在車城西路路邊毆打她。中央警察局立即展開調查,並將違法者傳喚至警察局接受詢問。違章者黃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經查,2014,壹個流浪拾荒多年的男人,55歲的黃某某單身,偏執,未婚。他經常晚上蹲在十堰市紅衛轉盤路邊看廣場舞。
過了很久,其中壹位名叫王欣(化名)的中年女士滿腦子都是如意算盤。他秘密跟蹤了王新壹年多。他知道王新家境殷實,黃某某仍時不時找機會用言語戲弄他,請他談談朋友的事。王新視黃某某為流浪漢,行為瘋狂。他沒想到黃某某變本加厲。看到王欣不理自己,他開始唱“嗷!
4月28日9時許,在樓下等候的黃某某看見在朋友的陪同下從家中出來。黃某某拼命上前追拉,聲稱是他媳婦。黃某某見試圖躲避自己,便對進行毆打,致使面部紅腫。
目前,違法行為人黃某某因尋釁滋事,擾亂他人正常生活,被東嶽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人民網-拾荒者長期追逐騷擾女性,在大街上強迫重要人物做他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