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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和原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掃描件和原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正本是指經雙方壹致討論後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之壹,最具法律證明力。在證據學上,原始合同可視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傳真也是壹種書面形式的合同,但與原件相比,傳真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雙方互相發送並直接修改或確認其內容的傳真可以視為原件,但僅以傳送文字、圖像為目的的傳真與復印件性質相似,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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