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的主要任務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領導下,對轄區內的汙染源排汙和海洋、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
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
2)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征收超標排汙費和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汙水水費。
4)負責排汙費的財務管理,編制排汙費年度預決算,編制和審核排汙費財務統計報表。
5)負責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6)參與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編制汙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8)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專業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測經驗。
9)承擔上級或上級環保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10)核安全設施監督檢查。
11)自然生態保護監管。
12)農業生態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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