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關於逮捕人大代表的程序:(1)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身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二)對於身為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時候,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檢察院許可。(三)對於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可以直接報告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四)批準或者決定逮捕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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