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3、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5、在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
7.依法可以提出罷免案;
8.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總的來說,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任務或權利。對於NPC代表來說,還有壹項權利或工作,就是他們可以按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