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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的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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