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照銷售藥品的處罰如下:
1.造成壹定嚴重後果的,可以判刑;
2.壹般會被判取締,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導致監禁。
構成非法藥品銷售的要素如下:
1,犯罪客體(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為市場秩序,為保證限制類商品和進出口類商品的市場,國家對上述商品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2.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違法經營活動);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而應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無資質賣藥是違法的,需要取得相關許可證才能賣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115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