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選民資格按照選區進行登記,登記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應當進行登記。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當從選民名單中剔除。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