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但是公民取任何名字都不是不受約束的。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了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
雖然公民原則上應該使用父親或母親的姓氏,但公民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選擇父親或母親姓氏以外的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2.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的姓氏;
3.還有其他正當的理由。
此外,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選擇自己的姓氏。
擴展數據:
姓氏選擇作為公民的壹項民事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從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應受到嚴格限制,以體現嚴肅性。
公民姓名權的邊界限制應主要體現在:
1.形式上,姓名權不應該幹擾基本的社會管理秩序。比如,不得違反通用語言文字法,選擇不規範的語言文字甚至創造別人根本無法識別的語言文字;
2.實質上不應該損害基本的社會道德、公序良俗,比如選擇極其不雅、低俗的詞語。當然,具體邊界如何界定,還有待細則確定。
3.同時,姓氏問題在中國有倫理基礎。如果隨便改姓,無論是父姓還是母姓,都不會對中國的倫理秩序和家庭文化產生很大影響。
人民網——“可以隨便姓”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