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通過確定服務提供的方式和服務部門的分類來界定服務貿易的範疇。根據服務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相對地位,它將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
跨境提供是指壹個服務提供者在壹個成員境內為另壹個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美國的律師為英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建議。這種服務提供模式強調的是買賣雙方的地理邊界,跨越國界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
境外消費是指服務提供者在另壹成員境內為另壹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提供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出國享受海外服務商提供的服務。例如,壹個成員的消費者在另壹個成員的領土上旅行、留學和就醫。
商業存在是指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壹成員境內以法人形式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包括全資子公司、合資公司、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為後者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自然人流動是指壹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壹個成員的領土提供服務。比如外國專家來中國講學,勞動者出國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