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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師會費個人部分可以報銷嗎?

不報銷。誰委托,誰承擔。簡而言之,單位自負費用,屬於經營風險範疇;勞動者自己承擔維權費用。互不幹擾。

目前,國家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等層面,對此類問題沒有明確的劃分,而結合實踐,勞動爭議基本遵循“誰委托,誰承擔”的律師費/訴訟費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律師辦理訴訟案件的差旅費由企業實際發生,且與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應由企業報銷,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稅前成本扣除。

2015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員工作為仲裁的被申請人或被告、被上訴人或再審的被申請人,無法提出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

最高不超過5000元,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在處理壹項勞動爭議的全過程(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中,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總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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