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商品房人防區域車位出售和權屬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購買商品房人防區域停車位的,應當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該合同應當載明:“該停車位平時、戰時均在人防工程範圍內。在人防演練或戰時,必須無條件服從政府指令,無償征用;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人防相關法律法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除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外,必須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