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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時機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於年月日通過的* * *綱領1949及其他有關文件確定如下: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3、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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