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3、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