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直接調解通常適用於以下情況:
1.情節簡單的糾紛。這種爭端的事實是清楚的。經過說服教育,當事人能夠認清是非曲直,解決矛盾;
2.矛盾沖突僅限於雙方的糾紛;
3、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擴散的爭議。在使用直接調解時,調解人尤其需要對當事人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解,在新的基礎上增進團結。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