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合議庭或者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壹種方式。調解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