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次,規定存在很多問題。只要規則的制定缺乏科學嚴謹的程序。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情況經常發生,規章之間的沖突更為普遍。因此,將規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有悖於人民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中民事訴訟規範的適用應確立兩個規則:與立法目的不沖突和互補。民事訴訟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經歷了中國行政訴訟法史上的壹次變革。在國家法制重建的初期,人們更熟悉刑事和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因此,當出現需要依法審理的行政案件卻沒有適用的《行政訴訟法》時,法院只能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做出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要求壹並審查該規範性文件。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包含規章。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