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執法時應攜帶“人民警察證”,便衣警察應主動出示;
2.著裝警察執行公務時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時應當出示;對於執法對象出示身份證,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禮貌放行;出示身份證件,接受檢查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如果拒不配合,糾纏民警,民警可以采取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等措施。
3、警察應當有效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固定證據;要表明身份,向圍觀群眾說明情況,爭取配合;對暴力抗拒、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制服、驅逐警械,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強制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第三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